23年5月,小李踏进了康某的理发店,要求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看了看这个女孩,便随口问了一句“成年了吗?给我看看身份证。”小李随口便答到,自己已满18岁,已经成年,身份证忘记带了。
康某见其穿着打扮较为成熟,并没多虑,随后便与其签署了《纹身协议》,开始了文身服务。
就这样,小李开始了她的“文身之旅”,先后三次到康某经营的理发店接受文身服务,在身上多处部位纹了数字、梅花、名字图案,共支付文身款649元。在此期间,康某也未对其身份再次进行核实。
直至24年初,小李在入学面试时,才被发现身上的文身图案。小李的监护人既震惊又气愤,随即带小李前往某美容诊所就诊,通过激光等手段去除文身,共计花费59800元。
同时愤怒的父母立即联系到康某,要求其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及其监护人向沅江法院起诉康某经营的理发店。
沅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纹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理发店应退还649元纹身费用。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理发店应当知晓纹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仅根据《纹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李满18周岁,多次为小李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但小李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且小李系主动文身并谎称是成年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故理发店对小李损害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小李自身承担40%。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未成年人纹身的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亦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求学、参军、从警、从教等,故理发店给小李文身造PG电子官方网站成的精神损害,结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元。
最后,沅江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理发店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小李文身费649元;二、理发店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880元;三、理发店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
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将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合同作为“护身符”,应对顾客的年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
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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